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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(yè)務規(guī)則

重慶農畜產品交易所交易商管理辦法

發(fā)布時間:2010-06-22

 

第一章 總 則

  第一條  為維護交易商的合法權益,規(guī)范交易商在重慶農畜產品交易所(以下簡稱CACE)的業(yè)務活動,制定本辦法。

  第二條  交易商是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及CACE的有關規(guī)定,經CACE審核批準,在CACE進行商品交易活動的企業(yè)法人、其他經濟組織或農業(yè)經紀人。

  第三條  本辦法適用于CACE、CACE交易商及其相關人員。


第二章 交易商的權利和義務


  第四條  交易商的權利:  

  (一)   在CACE進行商品交易、結算和交割活動;

  (二)   使用CACE提供的相關設施,獲得CACE提供相關信息及服務;

  (三)   經CACE批準后,有權清退、轉讓交易臺位;

  (四)   有權對CACE及其所轄機構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;

  (五)   有權對CACE工作人員的失職行為進行投訴;

  (六)   有權對其他交易商的違規(guī)行為向CACE進行投訴;

  (七)   有權要求CACE提供有關交易數據和憑證作為商業(yè)糾紛的仲裁或訴訟依據;

  (八)   有權對CACE的處理決定提請復議;

  (九)   CACE規(guī)定的其他應享有的權利;

  第五條     交易商的義務:

  (一)  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(guī)、政策和CACE各項規(guī)章制度,認真履行交易商職責,接受CACE的監(jiān)督和管理;

  (二)   遵循市場原則,誠實守信、公平交易;反對操縱市場,恪守商業(yè)道德,維護廣大交易商的合法權益;

  (三)   自覺維護CACE的經營管理秩序和商業(yè)信譽;

  (四)   保證所報送資料的客觀、真實、準確和完整,發(fā)生變更時應及時向CACE通報予以更新;

  (五)   保管好自己的交易賬戶及密碼,并對交易賬戶產生的交易行為后果承擔全部責任;若遺忘或泄漏,交易商應及時通報CACE并盡快到CACE辦理找回或更改手續(xù);

  (六)   保管好自己的資質證書、委托授權書、印鑒及身份識別的各種介質,并對因此產生的相關業(yè)務后果承擔全部責任;

  (七)   按規(guī)定繳納各項費用;

  (八)   愛護CACE及所轄機構的財產和設施設備;

  (九)   每年將年檢合格的營業(yè)執(zhí)照副本復印件交由CACE備案;

  (十)   其他應履行的義務。


第三章 交易商的申請和審批


  第六條  申請成為CACE交易商須向CACE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,并對所提交文件和資料的真實性、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:

  (一)   經法定代表人簽署(加蓋公章)的《交易商資格申請表》;

  (二) 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(fā)并已年檢的《企業(yè)法人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》副本復印件(加蓋公章);

  (三)   國家稅務部門核發(fā)并已年檢的《企業(yè)法人稅務登記證》復印件(加蓋公章);

  (四)  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;

  (五)   CACE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。

  第七條  經CACE審核,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照以下流程辦理入市:

  (一)   簽署《交易商入市協(xié)議》;

  (二)   簽署《風險揭示書》;

  (三)   簽署《交易臺位租用協(xié)議書》并繳納租用交易臺位的相關費用;

  (四)   在CACE指定的結算銀行開設專用資金賬戶;

  (五)   簽署《結算協(xié)議書》;

  (六)   提供法定代表人簽署(加蓋公章)的交易員和結算員的《委托授權書》;

  (七)   復核和備存相關人員的授權手續(xù)和預留印鑒;

  (八)   開設交易賬戶并設定密碼;

  (九)   其他必須辦理的事項。

  第八條    申請方上列事項辦理完畢后,即正式取得交易商資格,并有權領取《交易商證書》和依照程序開通交易臺位。

  第九條    已經支付的交易臺位租用費不得申請退回。


第四章 交易商的變更和終止


  第十條    交易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,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CACE進行書面報告:

  (一)   法定代表人變更;

  (二)   注冊資本總額或股權結構變更;

  (三)   企業(yè)名稱、營業(yè)場所、經營范圍及聯(lián)系方式變更;

  (四)   經營狀況發(fā)生重大變化;

  (五)   涉及重大訴訟案件、經濟糾紛或仲裁;

  (六)   企業(yè)自行清算或進入破產程序;

  (七)   因違法、違規(guī)受到行政管理執(zhí)法部門、司法機關處罰。

  第十一條    交易商被兼并或者與其他機構合并,其在CACE所產生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均應由新設立的法人繼承。新設立的法人若要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交易,必須向CACE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,辦理更名手續(xù)。新設法人享有優(yōu)先獲得交易商資格及交易臺位的權利。

  第十二條    當交易商名下交易臺位被清退、轉讓或撤消后,交易商資格自動終止。

  第十三條    交易商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,CACE有權終止其交易商資格:

  (一)   違反國家法律、法規(guī)和相關政策,情節(jié)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;

  (二)   故意違反CACE的管理規(guī)定和業(yè)務規(guī)則并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后果的;

  (三)   擅自轉讓交易臺位,或者私下將交易臺位交由他人管理或經營,情節(jié)嚴重的;

  (四)   因自身內部管理混亂,嚴重影響CACE的正常秩序,經整頓無效的;

  (五)   不按照規(guī)定繳納交易臺位費及相關費用,情節(jié)嚴重的;

  (六)   發(fā)生其它應該被終止交易商資格的行為。


第五章 交易商的自律和管理


  第十四條    交易商及其從業(yè)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、政策和CACE的各項管理制度,接受國家行政管理部門和CACE的管理和監(jiān)督。

  第十五條    交易商應遵守社會公共道德,相互尊重,嚴格自律,自覺維護正常的交易、結算、交割秩序,認真履行應盡職責。

  第十六條    交易商應充分行使享有的合法權利,積極參加交易商管理工作和活動,自覺維護交易商的合法權益和CACE的商業(yè)聲譽。

  第十七條    交易商應積極協(xié)助CACE處理各種突發(fā)或異常事件。對于在交易活動中與其他交易商發(fā)生的爭議,可以自行協(xié)商解決;也可在CACE主持下調解處理。自行協(xié)商或調解無效時,交易商可向CACE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

  第十八條    交易商的相關人員在CACE進行交易、交割、結算業(yè)務活動的,應持有其交易商單位的有效授權。交易商應對其授權人員在CACE進行業(yè)務活動所產生的后果承擔全部責任。

  第十九條    交易商資格被終止后,該交易商對其相關人員的授權即行失效。

  第二十條    對于違反CACE規(guī)章制度的交易商,CACE有權視其行為性質和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警告、通報批評、罰款、限期整改、暫停交易、限制交易權限、終止交易商資格等處罰;其行為構成犯罪的,將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第二十一條  交易商若對CACE的處理決定不服,有權自收到處理決定后10日內,以書面形式向CACE提請復議。對于交易商的復議申請,CACE必須受理并做出決定。復議期間,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(zhí)行。

  第二十二條  CACE對交易商實行信用等級評價制度。CACE定期對交易商信用等級進行評價。CACE將視市場發(fā)展的實際情況和交易商信用評價結果,定期調整交易商的資質標準。

  第二十三條  納入信用等級評價的指標包括:

  (一)   交易商注冊資金和交易賬戶資金狀況;

  (二)   交易量、交割量及交割履約率;

  (三)   資金催繳次數和金額;

  (四)   其它指標。CACE可根據情況變更指標構成。


第六章 附則


  第二十四條  違反本辦法規(guī)定的,CACE將按相關違規(guī)處理規(guī)定處理。

  第二十五條  本辦法修訂權和解釋權屬于重慶農畜產品交易所。

  第二十六條 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重慶農畜產品交易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