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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審批

省內(nèi)項目建設征用、使用草原審核事項

發(fā)布時間:2009-09-23

許可(審批)名稱:項目建設征用、使用草原
  實施主體:省畜牧局
  許可(審批)內(nèi)容:建造建筑物、構筑物需要使用草原,包括城鄉(xiāng)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、工礦用地、交通水利設施用地、旅游用地、軍事設施用地等。
  法律依據(jù)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》
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》第三十八條:進行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,應當不占或者少占草原;確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,必須經(jīng)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,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(xù)。
  許可(審批)條件及需提交的材料:征用、使用草原所在地縣級或市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的申請文件;發(fā)改委對建設項目立項的批復;擬征用、使用草  原單位填寫的征用、使用草原申請表及草原使用權單位、縣和鄉(xiāng)草原管理部門意見。
  承諾時限:省畜牧局收到申請后在20個工作日內(nèi)完成。需要聽證的,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(nèi)。
  收費標準:征用、使用草原補償費、植被恢復費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附著物補償費按照實際損失合理支付。
  辦理程序:見流程表